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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容月余先兆流产医疗无过错不担责

 

年10月,吴某到某医疗美容门诊处进行胸部整形美容及眼鼻综合手术,术中全身麻醉。术后几天,吴某发现自己已怀孕。同年11月,吴某因先兆流产,遵医嘱行清宫术等。

吴某认为,由于美容门诊措施不当,违反诊疗常规,疏忽大意,致使其先兆性流产。美容门诊医务人员则认为,在诊疗活动中已向吴某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并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也取得了其书面同意,因此在医疗护理活动中,医疗美容诊所未违反法律等规定,不存在过错,吴某的人身损害与美容医疗护理活动没有关联性。

由于双方争执不下,吴某便将该美容诊所诉至鼓楼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费等费用。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并未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疗行为是一种复杂而技术含量极高的活动,病人出现的最终后果,往往与病人自身疾病的发展、医学科学和技术的局限性等事实密切相关。因此,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必须综合考虑患者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该损害后果是否系被告在医疗行为中的过错行为导致、医疗过错对损害后果发生所起的损害作用比例。

此外,要想对医疗行为作出合理判断,除依照一般常理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外,还需由相关的权威机构作出鉴定,从而科学地、理性地分析结果产生的原因。本案中,原告放弃医疗过错鉴定,经法院书面释明未果,且未举证证明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推定过错的情形,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鼓楼法院据此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对其构成侵权并诉请要求赔偿,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并予以驳回。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进行美容诊疗时应当保留好与医疗美容机构所签订的医疗美容合同,在接受服务过程中,要及时索取并保存好医疗费票据、就诊病历、诊断证明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关系的证据。在进行医疗美容后,如出现可能属于医疗美容所导致的不良反应与症状时,应当及时前往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以明确不良反应及症状同医疗美容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责任编辑:温远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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