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珠海40岁的肖女士称,3个多月前因先兆流产住院安胎,医生拿药时未核对姓名让其吃了引产药。据广东台,院方相关负责人承认错误,称事后已紧急进行安胎治疗,涉事医生停职。
医生误将引产药给孕妇服用属于重大过失、严重失职,视损害结果的轻重,医生、医院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接下来就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造成医疗事故的,医院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医院或者当事人(及近亲属)均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本案中,结合孕妇的身体情况:是否流产、其他损伤或并发症等情况,医院、病人(家属)均可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报告、鉴定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将相关材料移送给专门负责医疗鉴定的组织进行鉴定。另外,当事人申请事故鉴定的时效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之日起的1年”。发生死亡或者二级以上事故的,由设区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鉴定。
其次,医院可以与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争议或者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确认为医疗事故后,鉴定费用由涉事医疗结构负担。除此之外,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赔偿费用由涉案医疗机构一次性赔付,另外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原则上不超过2人的计数标准。
最后,医疗事故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涉嫌构成医疗事故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泰姜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浩某于年6月28日,在泰州市姜堰区某卫生院,在明知被害人王某己孕期超过5个月、未取得终止妊娠的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私自为王某己开具了药物米菲司酮用于终止妊娠。后于同年6月30日16时许,在明知某卫生院无实施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资格且未对病人进行必要的术前常规检查的情况下,在某卫生院为王某己实施了清宫终止妊娠手术,后王某己在手术过程中出现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己符合在引产过程中子宫内壁破损及牵拉子宫致使周围血管断裂等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继发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而死亡。
本案中,若涉案医生造成孕妇死亡或者其他严重身体、健康损害,则涉嫌构成医疗事故罪;导致孕妇死亡的,还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医疗事故罪择一重罪)。
(北京资深律师王洋)
名律提醒:
在这里,北京资深律师王洋提醒您:1、发生医疗事故,当事人有权申请当地医疗卫生行政部门鉴定并处理争议,也可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所要赔偿金;2、医疗事故造成死亡或者其他重大人身损害的,涉案医疗人员涉嫌构成医疗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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