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相关权益保护问》
第一章艾滋病相关权益保护百问
71.医院住院后,被单位辞退,未告知原因,如何维权?
答:首先感染者应当与单位沟通被辞退的原因,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我国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非法定原因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关系。
关于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具体如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非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感染HIV并不是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感染艾滋病的劳动者属于《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医院住院后,被单位辞退,未被告知原因,无论单位是否以感染艾滋病的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都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说明理由并支付补偿金。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则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当事人可依法提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艾滋病相关权益保护问》
作者简介:
常坤
男,和而不同中心艾博公益协调人。年以来致力于推动我国的艾滋病防治事业。
谢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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