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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殴打孕妇致流产真的只是道德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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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为一条不牵狗绳的狗,杭州孕妇杨女士和网红争执致先兆早产的事情,在网络上发酵成了新热点——

9月9日,杭州一名孕妇发文控诉称,在外散步时被没牵绳的斗牛犬吓到,进而与对方发生争执,犬只主人是“网红”博主(微博名Saya一),引发网友热议。杭州警方今日通报称犬只女主陈某伊待孕妇伤情鉴定后将依法处理,其母因阻碍执法已被行政拘留。

从目前得知的情况看来,显然网红“Saya”的行为至少存在两方面的过错:

第一,外出遛狗不拴狗绳,导致宠物犬失控扑咬孕妇。

第二,殴打乃至谩骂孕妇及其家人至孕妇先兆流产。

“Saya”饲养的法国斗牛犬虽属于中小型犬类,但根据当地管理部门出台的宠物犬管理规定,即使是小型观赏犬在外出期间,也必须束犬链。

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一条准许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规定:第三项规定: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

从这一点来看,外出遛狗不拴狗绳,已经违反相关规定。

那么如果造成他人损害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目前警方已针对此次事件介入调查,但受害孕妇最终的伤情将导致案件最终的定性。如果Saya及其母亲的行为造成孕妇流产,那么Saya及其母亲极有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首先,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8.2条规定: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构成重伤二级。第5.8.4规定: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构成轻伤二级。第5.8.5规定:)外伤性先兆流产。构成轻微伤。

如果孕妇受到的伤害经司法鉴定构成轻伤及以上,那么网红“Saya”及其母亲将涉嫌故意伤害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孕妇受到的伤害经司法鉴定构成轻微伤,则属于行政治安案件,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钉的人的;”很明显该网红“Saya”的行为违法上述法条第二款,殴打孕妇致使其先兆早产,情节较重,应被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民事法律责任:

另外,网红如果涉嫌犯罪,不但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之规定,即若受害孕妇经鉴定构成伤残,待伤残等级鉴定确定后,网红还要负民事赔偿责任的,受害孕妇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也可以另案进行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如构成残疾)、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有需要被抚养的人)、精神抚慰金(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交通费等。

同时,此次事件中,网红“Saya”饲养的宠物犬造成孕妇先兆流产或早产的行为,显然属于侵犯对方民事权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方可以对施害方提起民事侵权之诉。对医疗费、精神损害金、交通费等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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