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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关于孕妇劳动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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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

小姜原在某教育培训机构担任销售一职,年初,小姜发现自己怀孕了,但因怀孕初期身体状况较差,有先兆流产的症状,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向公司请假休养,但小姜休假半个月之后,却收到公司以其旷工为由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后,小姜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仲裁委裁决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小姜支付经济赔偿金。

本案争议焦点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公司认医院的病假证明,但并未完成公司的请假审批流程,应当视为旷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与小姜的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小姜已经按照公司的请假流程提交了申请,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病假证明,公司对于小姜怀孕以及请病假的情况是知晓的,但公司一直拖延处理小姜的请假申请,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公司以此认定小姜旷工明显不合理,因此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适用

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此外,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均有对孕妇以及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各单位在录(聘)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上述这些法律法规都体现了在各个方面对于女性职工的特殊保护。

除了上面所述的对于职场怀孕女员工的法律保护,我们国家还特别推行生育保险制度,这也为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供稿/市妇联权益部

原标题:《以案普法⑤

关于孕妇劳动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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