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药”医疗事故频发,消费者到底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到侵害?
西安一名患者王女士于年4月11日17时44分到长安妇保院就诊,入院诊断后给予补液等对症处理。4月12日6时20分左右发现输注的10%葡萄糖注射液已过期,立即终止输液。同时,由值班医师陪同医院进行就诊,经检查,患者无不良反应。
长安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卫生健康局联合对当时输注的10%葡萄糖注射液进行认定,确属过期药品。随后,对区妇保院库房、药房余种药品进行了全面排查,均为有效期药品。
经查,一是由于药房人员将前期柜台的过期液体和新补充的液体混放,工作中履职不到位、不细致,存在未按规定操作的失职问题。二是当班护士未按规范操作,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医院在管理过程中存在制度不严、监管不力。
普法君通过整理发现类似事件发生的真不少。
年3月下旬,《大河报》医院在将过期半年的氯化钠药物注射给24名孩子,患者家属发现后院方认错,在给涉事人员做出处罚的同时,也以稳定安抚患者家属为主,为患者家属解释说静脉注射的反应期都在72小时之内,期间会重点观察监护,还发出“孩子出了问题,医院永久负责”的承诺!可喜的是孩子平安无事。
年8月14日,《新华网》医院将过期半年的氯化钠药物注射给6名患儿,家属发现后向院方讨要说法,院方跟患儿家属尽快将这6名孩医院检查,经诊断小孩没有发生不良反应。
年12月份,《新报网》报道一名孕妇由于孕吐比较厉害,就医院住院一个多月接受治疗,可是在11月3日当天却输了过期的碳酸氢钠注射液,患者及亲属都非常担心会对孕妇和胎儿的生命安全产生影响。
这袋碳酸氢钠注射液的有效期是年10月,已经过期一个多月了。随后该院医务科工作人员表示认可这件事,已经对患者进行治疗了,如果对患者身体有损害,医调委会进行司法鉴定;最后幸亏孕妇及孩子都并无大碍。
这些都是幸运的案例,但并不能说明过期药品不会对身体造成什么后果。
在医药类专业门户网站《有问必答》上,主管药师尚华曾对网友提出的过期生理盐水能否继续使用一问这样回复:过期药物的危害是不可预测的,而且出现的不适症状不能称为副作用,过期的药物属于劣药,不能使用!最近几年的医学报道事件中,用了过期的氯化钠注射液(俗称生理盐水)后死亡的病例也有存在........
《法制晚报》在题为《癌症患者被注射过期药4天后死亡,医院称愿赔4万》的新闻报道中这样写道,年2月初,王女士的伯父因肝癌在医院住院,患者在输液时身体出现了过敏、发痒等不良反应,家属仔细一看注射袋子后,发现该氯化钠注射液药品为过期药品,“有效日期至年8月25日”,事发时,药物过期5个多月,患者已于2月3日去世,医院同意出4万元做为补偿。
年8月,《中新网》全文转发《扬子晚报》题为《医院给孕妇注射过期盐水,1月后双胞胎胎死腹中》的新闻报道,文章称,年3月初,常州市民范女士喜怀双胞胎,4月底见红出现先兆流产症状,医院住院保胎,但医院在给范女士使用“氯化钠注射液”后家属发现该药为过期近5个月的过期药,为了保险起见,范女士住院保胎中,但不幸的是胎儿于1个月后双双停止胎心,双胞胎胎死腹中后,医院理论,医院称:“确实挂了过期盐水,但与死胎没有必然联系。”
过期药已早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是医疗垃圾的一种。有学术期刊称,药品有效期是指该药品被批准的使用期限,表示该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证质量的期限。它是控制药品质量的指标之一。氯化钠注射液在密封保存下一般有效期是24个月,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不准销售与使用!
普法堂不管是过期的氯化钠注射液,还是过期的其他药,当患者及患者家属发现后应第一时间停用,并保留证据,以便后期起诉所需。
按照《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药物管理,医院应当由明确的规定和管理制度。过期药物存在许多风险,虽然为了保证安全,许多产品的保质期远远短于产品实际的变质期,但是过期产品应当销毁在食品医药行业是有严格规定的,尤其药物本事就是对人体会产生极大影响的产品,对于药物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更加谨慎和严格。别说过期两年了,就是过期几天也不应该给病人使用。
因此,一旦确实事情属实,医院应当承担使用过期药物的违法责任。如果给患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患者作为消费者,也可以以知情权与生命健康权受侵害,要求院方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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