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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有点惨情侣同居女方怀孕后流产,分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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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真有点惨!情侣同居女方怀孕后流产,分手后女方被判返还彩礼!

说句实话,我不是歧视,我是真看不起有些男人!

摸着良心问一问自己,一个还未到法定年龄的女孩儿,和你谈了几年的恋爱,双方见了父母,然后陪着你打工,还和你同居,怀孕后又为你打胎,又去你家生活几年,到头来,因为矛盾分手,竟然还要求返还当初给的6万元彩礼。

要我说,这个钱,真的是没脸要。

要了真是丢脸,丢大脸,这么个事情,真是让人无法接受。

先来看看事情大概的经过。

吉林的一名93年的男子和陕西一名95年的男子,两人认识后成了情侣。

在年的时候,双方谈婚论嫁,约定彩礼10万元,因为女方没到法定结婚年纪,所以,就没能结婚,只是男方给了2万元的彩礼,算是确定了这层关系。后来两人外出打工,并且同居,其后女方怀孕,但不知为什么,却选择了流产。

这个我有些不理解,已经给了彩礼,双方见过了父母,还同居了,纵然没领结婚证,也算是正式的夫妻了吧?按照我们的传统文化,这不就是正式夫妻吗?

女方怀孕,男方应该很高兴,婆家人也应该很高兴,怎么就让女方去流产呢?

真是荒唐!

再说回来。女子流产的同一年,男方又给了女方家4万元的彩礼,女子来到男方家生活,又在一起住了两年。

如果这还不算是夫妻关系,我就真的对夫妻关系的定义产生怀疑了。

不过,在我看来,男方家实在是有些抠抠搜搜,不是爽快人,女方怀了你们的孩子,却让别人流产,这本身就很荒唐。

确定了关系,见了双方父母,给了一些彩礼,也算是有了基本的名分和事实,结果肚子里的孩子不要了?咋想的?

看样子也没有闹别扭,毕竟流产后又给了4万的彩礼。

但是这4万的彩礼,也能拿的出手?约定好的是10万的彩礼,先给了2万也就算了,在别人同居流产后,还只给4万,剩下那4万想什么时候给?

不是说别人看重钱财,而是彩礼这东西,给就给完,不给就先别给,一次一点,挤牙膏呢?

在我看来,这不是在挤牙膏,而是男方的认知存在问题。

要说开始女方的年龄不够法定年纪,但是两人分手是在年,此时女方已经23岁了,怎么还不领结婚证?

都把女子领到自己家过了两年日子了,怎么就一直不领结婚证?这个时候,不是应该办酒席,领结婚证,邀请婆家娘家的亲朋好友来见证两人的爱情,举办个结婚仪式吗?

结果,什么都没有,别说婚礼仪式,更别提房子、车子了,连一纸证书都不愿意领。对了,这个时候了,连彩礼钱都还没给够。我看,应该是不打算给彩礼钱了。

从年女子未到法定结婚年纪就开始谈婚论嫁给彩礼了,到了年直接就分手了。

从年开始同居,相当于女子陪你睡了5年,问题是,这5年来,虽然没有一个正式的名分,可事实上的名分已经有了,而且,见了父母,给了彩礼,约定了婚姻,选择了同居,还去了婆家生活,这不就是最典型的事实上的婚姻吗?虽然现在没有事实婚姻这个说法了,但是按照民俗和习惯,这也是法律认同的婚姻,毕竟民风民俗是法律必须要尊重的。

到头来,男方家来这么一下,真让人措手不及。

我看从一开始流产就没打算真的在一起,因为男方的一切举动,都无一不在说明,不想要给这场婚姻一个正式的名分。

可怜女子,先是返还了2万彩礼,然后又被男方起诉,又被判返还2万。

更悲催的是,在一起的几年间,两人的生活开销大多数有女子承担,为此花费了11万元。

因为和平分手,两人分手时约定,女方不会要求这11万元,但是男方表示,为了给父母一个交代,让女方给一个4万元的欠条,并不会真的让女方给这些钱。

可没想到,欠条就是“硬通货”,女方的花费很难得到证明,可这张欠条却是实打实的白纸黑字证据。

男方拿着这张欠条,最后果然向女子讨要彩礼钱了。

女子惨遭背刺!

对于这样的男方和婆家,还能说什么?

我只能说,虽然女子同居了几年,流了产,遭遇被刺返还彩礼,但她还是幸运的,因为她至少还能脱身,还能离开这样的婆家。

但在生育率低迷,女性对婚姻信心不足的今天,这个案例显然又让女孩儿们出一身冷汗了。

在我看来,不仅不能返还这些彩礼,还要反过来惩罚一下男方。这还算是个男人吗?

最后,在为女子痛心的同时,也为未来那个接盘的老实人痛心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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