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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国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4个好尴尬

 

职业卫生领域有一个最基本的概念,经常引起激烈争议。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定义: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GBZ/T-《职业卫生名词术语》2.6职业性有害因素,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版)种职业病,但有4个开放性条款容纳所有的可致病的因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国卫疾控发[]92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里面的有害因素分六大类:

一、粉尘:有名字的粉尘51种,第52种为开放性条款(以上未提及的可导致职业病的其他粉尘)。

二、化学因素:有名字的种(其实里面还有很多是类,如有机磷包括了一大类农药),第也是开放性条款(以上未提及的可导致职业病的其他化学因素)。

三、物理因素:有名字的14种,第15也是开放性条款(以上未提及的可导致职业病的其他物理因素)。

四、放射因素:有名的7种,第8也是开放的。

五、生物因素:有名5种,第六为开放的。

六、其他因素:金属烟、井下不良作业条件与刮研作业三种。

合计种,4个开放性条款。实际上是包括了所有能引起明确身体损害的有害因素。比它的上一版(版)多出了很多。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参照国际职业病目录设置开放性条款,这样的做法是非常好的,终于克服了以前少数专业人员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误解(导致职业病的因素)!

但也带来非常不好的局面,具体表现在:

1、职业病危害申报尴尬问题。按照第48号令,存在这些因素都要申报,依照新版目录,所有的工厂都存在这些因素,比如行内专业人员一直测-V市电变电站工频电场,分类目录也有。而电是工厂不可或缺的。那么,那么,象深圳这样的地方,岂不要比以前多出几十万家应申报的用人单位出来?

2、职业健康检查问题。新的目录,至少有30%以上的因素目前没明确的健康危害,更没职业病诊断目录或诊断标准,这部分如何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当然,按照GBZ-,健康检查机构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但评价服务机构的要求就更加高了.

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检测。新的目录,至少有30%以上的因素目前没检测标准,对标准委员会的要求就更高了,促使更快的速度制定合适的标准并及时公布出来。服务机构则要配备更多的仪器设备,另外应对可能的检测。

4、职业卫生监管。新目录的颁布,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压力可能更大了,职业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业务学习,用人单位则要承受更高的经济压力,因为平时可能从来不超标或者没风险的作业会被要求付费检测。

新目录的颁布,理论上可能会更好的保护好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但目前他们罹患的并不是工频电场等非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因素引起的疾病,而是粉尘、噪声、铅中毒、苯中毒、硫化氢一氧化碳等危害。

还有很多很多可以说说,大家说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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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易小八转自职业病博士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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