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今年36岁,在一家广告公司任职,年初的时候发现自己怀孕了,在产检的时候医生发现有一些早期先兆流产的迹象,劝小丽要多休息,小丽之后便一直在家里休养,两周后突然接到公司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小丽无故旷工已经超过两周,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
小丽认为,根据劳动法里的规定,用人单位是不能与怀孕期间的妇女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争执不下,小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那是不是说明在任何条件下用人单位都不能与在孕期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案肯定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一规定是有适用范围的,其主要适用范围是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并不排除用人单位因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以外的原因与在孕期的妇女解除劳动合同。比如无故旷工。
本案中的小丽虽然是在怀孕期间,但是由于小丽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管理规定,无故旷工,用人单位是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认为用人单位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与怀孕期间的妇女解除劳动合同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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