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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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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婚姻家庭编中很多的经典条目引发了众多学者、律师之间的热议,不管是离婚冷静期的设定还是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又或者是近亲属范围的明确,都为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那么问题来了,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吗?咱们来看看《民法典》中是如何规定的。

生育权

刘某是某科技公司的一名程序员,在别人的介绍下认识了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安某,经过半年左右的恋爱之后,二人去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婚后因为刘某经常加班的原因,结婚三年多安某迟迟没有孩子,刘某非常想要自己的一个孩子,但是安某却感觉自己才24岁,要孩子还比较早,年25岁的安某怀孕了,刘某非常的高兴,不料安某考虑自身以后医院进行了人工流产,刘某空欢喜一场,那么刘某以妻子安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法院是否会支持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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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的问题,很多朋友众说纷纭,男权主义者认为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应当赔偿,女权主义者认为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女方有权利选择不生孩子。其实在我国《民法典》及其配套的司法解释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夫妻关系中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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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刘某以妻子安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妇女有选择生育孩子的自由,也有选择不生孩子的自由,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的工具,生育权是男女双方共同的权利,在要不要生育或者何时生育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时,理应更多地保护女方的利益。

《民法典》已经生效,其中做出了很多修改和增加,里面都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规定,从出生到老去各个方面都规定的明明白白,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在《民法典》生效的那一刻,之前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总则》等等一共九部法律一并作废,全部归纳都了《民法典》中。

现在的中国已经进入了全新的民法典时代,所以我们每一个人都要熟悉跟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民法典,及时掌握法典中的各个条款和新规,这样能让我们避免生活中的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成为一个知法懂法的好公民,已经成为一种常态,所以我们应该人手一本《民法典》,平时就可以阅读,懂得更多的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能保护自己身边的家人。

不然有一天真的遇到了什么被侵权的事情,自己都不知道该如何为自己维权。在看《民法典》的同时,一起再读一读《法律常识一本全》这样法规和案例相结合,更能让你掌握全面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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