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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结婚也可以生,被严重误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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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结果一些网民将这种“不结婚也能生”解读成是鼓励出轨、鼓励私生子,甚至上纲上线地认为,这将败坏人伦,冲击传统家庭概念,怂恿“一夫多妻”。

这是一种误读,四川的新规旨在于生育服务层面,给予孕妇更多的便利,不再以结婚作为前置条件,这是一项惠民举动,打造生育友好型社会。

说到“生育登记”这个词,大家可能不是很熟悉,但是,办《准生证》一定能勾起很多过来人的灰色回忆。在放开二孩之前,基于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准生证》成了生育的一道门槛,单位、街道、医院,一路盖章,要证明孕妇是属于“初婚初育”等计划内生育情形,才能获得《准生证》,才可以分配孕检、医院床位。“穿越大半个中国去办准生证”曾是很多人无奈的选择。而办理《准生证》的审查条件之一就是孕妇已经结婚。

这种严苛的审核,是基于过去“限生少生”的计划生育政策,如今中国的人口政策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特别是去年我国人口出现了负增长的严峻情势,过往为生育设置的严苛的审查也应该改了。不仅是四川,广东、安徽等地在生育登记办法中,都取消了将结婚作为限制性条件。

“不结婚就可以生”和“非婚生子女”现象,有一定联系。但是,所谓“非婚生子女合法化”的问题,在新中国早已经解决,而且已经实施了73年,几乎和新中国的历史一样长。

年版《婚姻法》早在年,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岁为止。”而且,“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的规定,贯彻于共和国立法始终,从年版《婚姻法》到改革开放之后的版《婚姻法》,再到年修订版,再到如今的《民法典》,法律规定都是一以贯之的,甚至在文字表述上都几乎没有改变。

非婚生≠小三,“芳丁们”有权享受生育服务

很多网友对“非婚生子女”充满着敌意,将非婚生育等同于婚外出轨、“小三”,进而认为这些孩子出身不好,生下来就是“孽债”,自带原罪,不配得到公平的对待,这种脑补是对于非婚生子女概念的窄化、污名化。

产生非婚生子女的情形有很多,不等于“小三”。有的可能是男女恋人已经分手了,而女方因为岁数较大,可能没有再生育的机会,希望能给自己留个孩子。有的可能是怀孕之后,男友意外身亡了,女方希望留下孩子。有的则可能是女方想要一个孩子,但“不想结婚”。有的也确属于婚外情范围。

更常见的现实是,大月份的流产会严重伤害身体,会产生生命危险,很多非婚生子女是女性无奈的选择。怀孕7个月、8个月,可能与男友分手了,可能出意外了,可能不愿意负责任了,但是不能再流产了,这不就是《悲惨世界》里面单亲妈妈芳丁的悲惨境遇吗?

单亲妈妈本身是弱势群体,应该得到更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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