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三月,人面桃花相映红,岁月巾帼显风流!在今年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区人社局劳动仲裁院对近几年鄞州女职工遇到的维权共性问题进行了整理,并作出了相应解答。一起来聊一聊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那些事儿吧!
01
问:我是“独立新女性”,想应聘总经理助理岗位,但HR以岗位稳定性为由表示不考虑未婚未育的单身女青年,除非我保证在合同期内不结婚不生娃,这合法吗?
仲裁员解答: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安排岗位或者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妇女;不得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限制生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
02
问:我是“创业小老板”,女秘书每个月那几天都要请“痛经假”,法律有这规定?
仲裁员解答:经期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一条
03
问:我刚查出怀孕,医生建议我住院保胎,我请“保胎假”期间工资怎么发?
仲裁员解答:女职工有流产先兆、习惯性流产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医疗机构有效证明,本人提出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适当安排。“保胎假”属于病假,享受病假待遇。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04
问:我是“新手HR”,孕期女职工请“产检假”,可以扣工资和全勤奖吗?
仲裁员解答:孕期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正常劳动时间。需要说明的是,“产检假”一般针对必要的产前检查时间和检查项目。此外,对孕期女职工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应当适当减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05
问:我是“准妈妈”,预产期马上到了,现在住院生产医疗费要怎么报销?
仲裁员解答:女职工产前检查、生育或者流产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我市目前实行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参保的在职职工,生育医医院刷医保卡结算。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06
问:我是“二胎妈妈”,现在产假时间怎么算?
仲裁员解答:浙江省目前生育一孩的产假为天,生育二孩、三孩的产假为天;难产的再增加15天;生育多保胎的,每多生育1个再增加15天。产假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07
问:我是“菜鸟HR”,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一回事吗?应该如何支付?
仲裁员解答: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规定产假天数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生育津贴标准高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补足差额。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其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产假期间工资。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08
问:我是“职场妈妈”,产假结束后单位说我的劳动合同到期了不打算续签,这可以吗?
仲裁员解答:不可以。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但仍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用人单位不得以合同到期为由直接终止,但女职工提出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09
问:我是“背奶妈妈”,每天可以请几小时“哺乳假”?
仲裁员解答: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哺乳期内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九条
10
问:我是“外贸老总”,新招的业务员面试时忽悠说英语水平六级,可连简单的英文邮件都看不懂,还没过试用期就以怀孕不舒服为由天天迟到早退,“三期”内我能解雇她吗?
仲裁员解答: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三期”女职工存在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情形,用人单位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来源丨鄞州发布
记者丨谢莹萍
编辑丨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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