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女)在沭阳蓝天国际商贸城逛街,在一家服装商铺试衣期间,不慎将皮包遗落在该店铺内,胡某一小时后找到该店主时,因包内一部手机引发一场纠纷,争执过程中,店主汤某倒地,身体不适,后流产,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诉至法院。经沭阳法院立案审理,判决被告胡某限期内向原告汤某赔偿.4元。
案件审理?原告汤某诉称,被告胡某在发生纠纷时将原告推到在地,致使原告受伤,直至住院和流产,并行清宫术,其所经营的两个店铺关门数日,累计经济损失达元。
?被告胡某辩称,原告汤某主动殴打被告,并非被告将原告推到在地,原告流产与被告无利害关系,被告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公安部门调查两名证人的谈话笔录
证言1
证言2
?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报告
多页摘录合成图
?经审理查明: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至原告汤某位于沭阳县沭城街道蓝天国际商贸城某服装店找寻之前落在原告门市的包时,发现包内手机不见,遂与原告汤某发生肢体冲突,原告摔倒坐地。原告汤某当时已有身孕12周,倒地后即出现下腹部阵痛,下身出血。年12月1日,原告医院进行硫酸镁保胎治疗,后保胎失败,行清宫术,花费医疗费元,检查费84元,共计元。
?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汤某先将被告手机拿走,被告在寻找手机的过程中,因无法打通手机而产生误解,从而引起纠纷。
原告将手机归还被告后,双方因不冷静而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汤某摔倒坐地,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在与原告汤某发生冲突时并不知汤某已有身孕,并且根据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报告可以看出,原告汤某的先兆流产诊断明确,与本次损伤有关,但不能认定其流产为此次外伤直接所致。
因此,原告的流产后果与被告的行为虽存在因果关系,但并不是唯一因素,且被告的行为系次要因素。
据此本院酌定被告胡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根据原告受伤情况、用药清单、收费收据及医嘱,本院确定原告的医疗费为元。原告汤某住院7天,本院认定原告汤某的误工费.9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70元,交通费70元。原告主张房屋租金损失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庭审中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其存在房屋租金损失,因此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同时要求精神抚慰金元,根据原告的伤情,本院认为该精神抚慰金过高,本院酌定元。
以上费用合计.9元。由被告赔偿.4元。
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条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误会、误会!
店主好心把失主的包包放起来,等你来找,作为失主的,你是不是应该好好感谢人家一下啊?!
失主,我想说你两句,店主不在(上厕所了),你是不是不应该随便乱翻人家的物品啊?
再有,人家把你的贵重物品手机放起来,防止丢失,哪怕是关机了,你也不能无端地指责、诬陷人家私吞手机啊。要把人家往好处想,不能满眼里都是小人、小偷啥的!
还有,你虽是把人家挡开了,人家倒地了,你是不是应该扶人家一把呢,况且人家还怀孕三四个月了(你不知道也就罢了)。
倒是有一点,我们对你还是要刮目相看的:人家摔倒在地,你也主动坐地上不起来……这个办法,大家都看得懂!!损失既然都造成了,法院也依法公平判决了,作为动手的你,该赔偿还是要赔的。
这个办法,大家都看得懂!!
“君子动口不动手!”有话好好说,何必一言不合就动手动脚的。
对双方当事人,我想好好地劝几句:动手有风险,行为须小心。
原文出自:沭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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